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政”),对创业投资企业(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新政的核心在于赋予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两种所得税计算方式的选择权,即“二选一”的税收优惠模式。这一细则的落地,被视为国家持续鼓励“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信号,旨在进一步降低创投税负,激发创投活力。
一、新政核心: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与年度整体核算“二选一”
根据新政,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下,个人合伙人的税负计算有所不同。
方式一: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方式下,税负相对明确且较低,尤其对于主要依靠股权转让退出的创投基金而言,避免了过往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最高35%税率征税的痛点。
方式二: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创投企业选择此方式,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条件,个人合伙人还可以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二、“二选一”背后的政策逻辑:平衡税负与激励
为何设置“二选一”?这背后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简单透明,20%的税率对个人合伙人具有吸引力,尤其适合那些投资周期长、退出主要靠股权转让的基金,有利于稳定长期资本预期。而年度整体核算方式,虽然最高边际税率可达35%,但允许叠加投资额抵扣政策,对于早期投资、种子期投资等风险较高、回报周期更长的创投活动,可能更有利——因为抵扣可以显著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甚至出现亏损结转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其个人合伙人不再享受投资额70%抵扣的优惠。因此,创投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投资阶段、退出方式、盈利预期等因素,综合权衡选择哪种核算方式更有利。这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大的自主权,也体现了税收政策从“一刀切”向“精准施策”的转变。
三、鼓励“双创”初心未改:稳定预期,引导长期投资
关于创投税负的讨论一度引发市场担忧。此前有声音认为,若对创投个人合伙人按35%税率征税,将打击创投积极性。此次新政明确“二选一”,且20%税率选项落地,实质上是对市场关切的回应。政策保持了鼓励“双创”的初心:一方面,通过低税率选项降低创投退出成本,让投资人敢于投、愿意投;另一方面,通过投资额抵扣政策,引导创投企业投向早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真正发挥创投对科技创新的“助推器”作用。
新政还明确了可以选择按年度或者按次缴纳,以及选择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变更等细节,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对于创投企业未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若符合条件,也可适用20%税率,这进一步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
四、对创投行业的影响:短期利好,长期规范
短期来看,新政有助于稳定创投行业预期,尤其是对个人LP(有限合伙人)而言,20%的税率选项直接降低了税负,可能吸引更多个人资金进入创投领域。长期来看,政策引导创投企业更加规范核算,要么选择简单透明的单一基金核算,要么选择可享受抵扣的整体核算,这有助于行业财务管理的规范化。
新政在实施中也可能面临一些挑战,比如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下,如何准确划分基金层面与个人层面的所得,避免重复征税;整体核算方式下,投资额抵扣的申请和认定流程仍需细化。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后续出台配套细则。
五、
创投税新政细则的出台,是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支持“双创”的又一实招。“二选一”的灵活机制,既考虑了创投行业的特殊性,也兼顾了税收公平。在鼓励创新创业的大背景下,这一政策有望进一步激活创投市场,推动资本与科技深度融合。对于创投企业和个人合伙人而言,当务之急是结合自身情况,理性选择核算方式,并关注后续配套政策,以充分享受税收红利。可以预见,随着政策落地,创投行业将迎来更加良性、可持续的发展环境,“双创”事业也将获得更坚实的资本支撑。